# Originality In European Copyright Joris Deene

> 一个用于判断特定客体根据欧盟法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技能，通过适用 Cofemel 两步测试（作品概念 + 独创性），以十五个欧盟法院（CJEU）判决（包括最新的 Mio/Konektra 和 Călinescu）以及四条关于独创性的欧盟指令条款为依据。它从两种立场之一进行论证：支持权利人一方（证明作品具有独创性）或支持被指控侵权人一方（通过四项排除理由——技术功能、规则决定的结果、额头流汗原则、思想/功能性——质疑作品地位或独创性）。它包含针对摄影、软件/图形用户界面、体育赛事、数据库、实用艺术品、功能性文本、演绎作品/校勘版和多媒体作品的类别特定模块。

- Skill: `cslawyer1985/originality-in-european-copyright-joris-deene` (Agent Skill, multi-file: 29 files)
- Install (CLI): `npx skillmds@latest add cslawyer1985/originality-in-european-copyright-joris-deene`
- Raw SKILL.md: https://api.skillmd.com/api/skills/cslawyer1985/originality-in-european-copyright-joris-deene/raw
- Safety review: pending
- Works with: Claude Code, Claude.ai, OpenAI Codex
- Category: Coding & Dev Tools
- Author: cslawyer1985 (https://skillmd.com/u/cslawyer1985)
- Updated: 2026-09-17
- Page: https://skillmd.com/skills/cslawyer1985/originality-in-european-copyright-joris-de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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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能：欧洲版权法中的独创性与作品概念（CJEU）

## 目的

基于欧盟法院的判例，对具体客体（文本、照片、软件、数据库、实用物品、录音制品、设计等）是否**受版权保护**的问题构建有条理的分析。本技能从以下两种立场之一构建充分展开的论证：

- **支持权利人一方** —— 论证该客体为何构成作品且具有独创性
- **支持被指控侵权人一方** —— 论证该客体为何不构成作品或不具有独创性

> **版本 1.0** —— 首次公开发布。整合了**欧盟独创性法定统一化框架**：逐字引用四条明确涉及独创性的指令条款：
>
> - **指令 2009/24/EC 第 1(3) 条**（计算机程序 —— *"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 + *"不得适用任何其他标准"*）
> - **指令 96/9/EC 第 3(1) 条**（数据库 —— 通过*"选择或编排"*实现的*"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 + *"不得适用任何其他标准"*）
> - **指令 2006/116/EC 第 6 条**（照片 —— *"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 + *"不得适用任何其他标准"* + 对*"其他照片"*的可选保护）
> - **指令（欧盟）2019/790（DSM 指令）第 14 条**（公共领域中的视觉艺术作品 —— 禁止复活制度）
>
> 这些条款构成了 Cofemel 两步测试的**法定底线**。其中三条条款共有的"*不得适用任何其他标准*"条款，是 Cofemel 规则（C-683/17，第 29 段）的学理基础，即成员国不得施加额外要求。本技能在 `01-originality-test.md` 的专门章节《欧盟独创性统一化框架》中，明确了欧盟初级法与 CJEU 判例之间的学理联系。逐字文本亦收录于相关类别模块（`02-photography.md`、`03-software.md`、`04-databases.md`、`07-derivative-works.md`）。
>
> 学理核心由十五个关键 CJEU 判决和一个脚注判决（Top System）构成：Infopaq（C-5/08）、Painer（C-145/10）、BSA（C-393/09）、FAPL（C-403/08 & C-429/08）、Football Dataco（C-604/10）、SAS Institute（C-406/10）、Levola Hengelo（C-310/17）、Cofemel（C-683/17）、Brompton（C-833/18）、Funke Medien（C-469/17）、Renckhoff（C-161/17）、Sony/Datel（C-159/23）、Mio/Konektra（C-580/23 + C-795/23）、Călinescu/FNSA（C-649/23）和 Nintendo/PC Box（C-355/12），外加 Top System（C-13/20）作为脚注提及。

## 范围

| 范围内 | 范围外 |
|---|---|
| 客体是否受版权保护 | 侵权分析（复制、向公众传播） |
| 欧盟法下的独创性要求 | 保护期限 |
| 欧盟作品概念（客观可识别性） | 例外与限制（引用、戏仿等） |
| 基于 CJEU 判例的类别特定细化 | 邻接权 |
| 两种立场：支持权利人一方和支持被指控侵权人一方 | 版权合同与许可 |
| | 数据库特别权利（sui generis） |
| | 设计保护本身（但：通过 Cofemel 测试与版权累积保护在范围内） |
| | 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本技能仅涉及欧盟层面的统一化；国内法须另行查阅） |

## 两步测试

CJEU 逐步构建了欧盟作品概念。自 **Cofemel（C-683/17，第 29 段）** 起，作品概念被明确地以两个累积步骤进行测试。

### 第一步 —— 客观可识别性（狭义的作品概念）

该客体是否**能被足够精确和客观地加以确定**？它必须是一种对第三方可识别且可明确界定的表达，尽管该表达无须是永久的（**Levola Hengelo，C-310/17，第 40 段**）。主观的、感官的或不可客观化的体验（味觉、嗅觉、转瞬即逝的印象）不构成作品（Levola 主文）。客观性要求具有双重法律确定性功能：负责执法的机关和被援引保护所对抗的第三方都必须能够清晰、精确地识别受保护的是哪个客体（Cofemel 第 32-33 段）。

完整论述见 `methodology/00-work-concept.md`。

### 第二步 —— 独创性（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

该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即属于作者本人的智力创作**（**Infopaq，C-5/08，第 37 段**；整合于 **Cofemel 第 29 段**）？它必须是反映作者个性的自由和创造性选择的表达（**Painer，C-145/10，第 88-92 段**），而非由技术功能（BSA，C-393/09，第 48-49 段；Brompton，C-833/18）、外部规则（FAPL，C-403/08 + C-429/08）、惯例或平庸所决定。

操作性次级测试：

- **"本人"** —— 源于作者本人，而非派生
- **"智力创作"** —— 智力劳动的成果；排除"额头流汗原则"（Football Dataco，C-604/10；Funke Medien，C-469/17）
- 以独创的方式进行的**"选择、编排和组合"**（Infopaq 第 45 段）
- 通过个人印记反映个性的**自由和创造性选择**（Painer）
- **无排除理由**：非由技术功能、规则、额头流汗原则或思想/功能性所决定

完整论述见 `methodology/01-originality-test.md`。

两个步骤是**累积的**：客体必须同时满足两者，才有资格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Cofemel 第 29 段）。

## 文件结构

```
originality-in-european-copyright/
├── SKILL.md                                       （本文件）
├── methodology/
│   ├── 00-work-concept.md                        [Levola Hengelo + 对 Cofemel、Brompton、Funke Medien、Mio/Konektra、Călinescu、Nintendo 的确认性交叉引用]
│   ├── 01-originality-test.md                    [全部 15 个判决 + 欧盟统一化框架（指令 2009/24 第 1(3) 条、指令 96/9 第 3(1) 条、指令 2006/116 第 6 条、指令 2019/790 DSM 第 14 条）+ Cofemel 整合 + Brompton + Funke Medien + Sony/Datel + Mio/Konektra 独特方面要求 + Călinescu 反可分割规则 + 技能无关 + 公共领域保障]
│   ├── 02-photography.md                         [Painer + Renckhoff + Cofemel + 指令 2006/116 第 6 条逐字文本]
│   ├── 03-software.md                            [BSA + SAS Institute + Sony/Datel + Nintendo 外部边界 + Top System 脚注 + 指令 2009/24 第 1(3) 条逐字文本]
│   ├── 04-databases.md                           [Football Dataco + 指令 96/9 第 3(1) 条逐字文本]
│   ├── 05-applied-art.md                         [Cofemel + Brompton + Mio/Konektra（三个整合的关键判决）]
│   ├── 06-text-and-fragments.md                  [Infopaq + Funke Medien + 简要提及 Călinescu 并交叉引用 07]
│   ├── 07-derivative-works.md                    [以 Călinescu/FNSA 为关键判决 + 指令 2019/790 DSM 第 14 条禁止复活制度逐字文本；为未来关于翻译/改编/编排的判例预留空间]
│   └── 08-multimedia-works.md                    [以 Nintendo/PC Box 为复杂客体的关键判决；为未来 NFT/AR-VR/AI 多媒体判例预留空间]
├── case-law/
│   ├── infopaq-c-5-08.md
│   ├── painer-c-145-10.md
│   ├── bsa-c-393-09.md
│   ├── fapl-c-403-08.md
│   ├── football-dataco-c-604-10.md
│   ├── sas-institute-c-406-10.md
│   ├── levola-c-310-17.md
│   ├── cofemel-c-683-17.md
│   ├── brompton-c-833-18.md
│   ├── renckhoff-c-161-17.md
│   ├── funke-medien-c-469-17.md
│   ├── sony-datel-c-159-23.md
│   ├── mio-konektra-c-580-23-c-795-23.md
│   ├── calinescu-c-649-23.md
│   └── nintendo-c-355-12.md
├── positions/
│   ├── pro-rightsholder.md                       [作品概念 + 8 个类别 + 关于欧盟法定底线的横向论证主线（A-D 四条论证线）]
│   └── pro-alleged-infringer.md                  [作品概念 + 8 个类别 + 针对欧盟法定底线的横向攻击主线（F-I 四条攻击线）]
└── workflow.md
```

## 方法论

1. **识别客体和类别**。它具体是什么（文本、照片、软件、实用物品等）？哪些类别判例相关？
2. **识别立场**。用户是从作者/权利人的立场，还是从被指控侵权人的立场进行论证？如有疑问：明确询问。
3. **查阅 `case-law/` 中相关的判例文件**，获取适用的判决。
4. **按照 `methodology/` 适用两步测试**（作品概念 → 独创性）。
5. **遵循 `positions/` 中对应的立场文件展开论证**。
6. **从另一立场预判对方论点**。

> 详细程序见 `workflow.md`。

## 反幻觉规则

本技能**仅**引用在 `case-law/` 中已有参考文件的判决。分析中引用的每个判决，其对应文件必须存在并包含所引用的段落。对于其他 CJEU 判决或国内判例：应写明"待补充判例引用"（case reference to be added），并仅提供法律原则。

## 引用格式

CJEU 判决的标准格式：

> CJEU [日期], C-[案号], *[简称]*, ECLI:[ECLI]。

例如：CJEU 2009 年 7 月 16 日，C-5/08，*Infopaq International*，ECLI:EU:C:2009:465。

## 输出形式

标准输出直接在对话中呈现。对于充分展开的法律论证（程序性文书、法律意见、正式通知）：提供 markdown 工件。

## 限制

- **版本 1.0** —— 仅涵盖欧盟层面的统一化。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不在范围内，执业者须另行查阅。
- **不对作品本身进行事实评估** —— 本技能提供法律论证结构；客体是否客观可识别或是否展现独创性选择的事实评估，仍由用户、并最终由法院负责。
- **严格的范围** —— 本技能仅涉及作品概念（第一步）和独创性（第二步）。利用权（复制、向公众传播、发行、**修改权** —— 包括 Sony/Datel 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外与限制（指令 2001/29 第 5 条、**软件指令第 6 条下的反编译**）、**规避技术保护措施（TPM）**（软件指令第 7(1)(c) 条、信息社会指令第 6 条）以及与基本权利的交互，均不在范围内，属于其他技能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