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用于对 AI 系统执行欧盟《AI 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的可操作合规工作,所有结论均按条款(Article)+ 附件(Annex)给出。
何时使用
适用于三类条款级决策:
- 风险分级——这套 AI 系统属于哪一档:禁止类(Art. 5)/ 高风险(Art. 6 + Annex III)/ 有限风险透明度(Art. 50)/ 最小风险。
- 高风险系统的符合性评估路线 + 文档包——Art. 43 选模块 A(内部控制)还是模块 H(完整 QMS + 公告机构),以及 Annex IV 技术文档要装哪些内容。
- 按组织角色梳理义务——提供者 / 部署者 / 进口商 / 分销商 / 授权代表(Art. 16、22、23、24、25、26)各自的义务与截止期。
典型触发:AI 系统准入评审、规划符合性评估、界定部署者义务范围。
不该用的边界:
- 不做"要不要上线这个 AI 功能"的高管战略决策与商业风险承担——那是 CAIO 的职责;本条只把"决定要上"落成符合条款的交付物。
- 不替代法律意见。法案是有约束力的法规;新型疑难(是否构成 GPAI?Art. 6(3) 豁免是否适用?微调基础模型是否构成"实质性修改"?)须聘请合格外部法律顾问。
- 不做 GDPR 工作。多数 AI 系统同时触发 GDPR(训练数据、输出处理),DPIA 与合法性基础另见 GDPR 专项条目;两法存在交叉(Recital 10、Art. 10 高风险训练数据)。
步骤
决策 A:风险分级
判定顺序(工具内置同样顺序):先查 Art. 5 禁止项 → 再查 Annex III 八大类 → 再套 Art. 6(3) 豁免 → 再查 Art. 50 透明度 → 否则归为最小风险。
- 禁止类(Art. 5):社会评分;工作/教育场景情绪识别;潜意识操纵;执法机关在公共空间实时远程生物识别(少数例外)。罚则最高 3500 万欧元 / 全球营业额 7%。
- Annex III 八大类(触发即落入 Art. 6(2)):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教育、就业、基本公共服务、执法、移民、司法。
- Art. 6(3) 豁免:Annex III 系统若仅 (a) 执行狭窄程序性任务、(b) 改进既有人工成果、(c) 检测决策模式但不替代人工判断、(d) 执行准备性任务,则不算高风险。但对自然人的画像(profiling)始终为高风险,豁免无效。
决策 B:符合性评估 + Annex IV 技术文档
高风险系统在投放市场前须证明符合性(Art. 43 + Annex VI/VII),两条路线:
- 模块 A——内部控制(Annex VI):提供者自评,已落实统一标准的多数 Annex III 系统适用。
- 模块 H——完整质量管理体系 + 技术文档(Annex VII):须公告机构介入;生物识别系统强制(Art. 43(1))。
Annex IV 技术文档八项必备: ①系统总体描述(预期用途、标识、版本)②系统要素详述(架构、训练数据、验证程序)③监测/运行/控制信息 ④风险管理体系描述(Art. 9)⑤投放后变更说明 ⑥所用统一标准清单(或替代方案)⑦欧盟符合性声明(Art. 47)⑧投放后监测体系描述(Art. 72)。
决策 C:按角色义务追踪
单一公司可同时扮演多个角色。
| 角色 | 主要条款 | 关键义务 |
|---|---|---|
| 提供者 Art. 3(3) | 8–17、47、49、72 | 符合性评估;CE 标识;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投放后监测;严重事件报告(Art. 73) |
| 部署者 Art. 3(4) | 26 | 按说明使用;人工监督;输入数据质量;记录留存(Art. 19);告知员工(Art. 26(7));公共部门/基本服务须做 FRIA(Art. 27) |
| 进口商 Art. 3(6) | 23 | 核验符合性、CE 标识、技术文档可得性 |
| 分销商 Art. 3(7) | 24 | 投放前核验 CE 标识 + 文档 |
| 授权代表 Art. 22 | 22 | 非欧盟提供者须指定,代表对提供者义务负责 |
关键(Art. 25): 部署者若对高风险系统作实质性修改,或以自己名义投放市场,即转为提供者并继承提供者全部义务。
GPAI 独立赛道(Art. 51–55): 训练算力超过 10²⁵ FLOPs 触发 Art. 51 系统性风险,规则更严,须单独评估。
指令
三个脚本均支持"空跑用内置样例 / 传 JSON 跑实际数据":
# 决策 A:按法案分级 AI 系统
python scripts/ai_system_risk_classifier.py # 内置 5 系统样例
python scripts/ai_system_risk_classifier.py path/to/systems.json
# 决策 B:为高风险系统生成符合性评估计划 + Annex IV 清单
python scripts/conformity_assessment_planner.py # 内置高风险样例
python scripts/conformity_assessment_planner.py path/to/system.json
# 决策 C:按角色生成按截止期排序的义务矩阵
python scripts/ai_act_obligation_tracker.py # 内置样例(提供者 + 部署者)
python scripts/ai_act_obligation_tracker.py path/to/roles.json
输出格式(每次产出固定结构,禁止脱离条款引用作答):
结论一句话:[分级 + 最重大义务]
条款引用:[Article + 段号;不得在无引用下转述]
本次决策:[分级 | 评估路线 | 义务范围 三选一]
依据:[Article + Annex 引用;分级置信度]
行动建议:[3 条具体下一步,含负责人 + 对齐法案分阶段生效的截止期]
留待人工裁断:[合规官/法律顾问拍板项——分级争议、新型疑难、GPAI 阈值判定]
示例
AI 系统准入评审(单系统,约 2 小时):
# 1. 记录系统特征:用途、用户、数据、自主性、部署环境
# 2. 跑分级器
python scripts/ai_system_risk_classifier.py systems.json
# 3. 若高风险:跑评估计划器
python scripts/conformity_assessment_planner.py system.json
# 4. 厘清所扮演角色(提供者 / 部署者 / 两者)
python scripts/ai_act_obligation_tracker.py roles.json
# 5. 若涉个人数据,交叉核对 GDPR DPIA
# 6. 若已建 ISO 42001,交叉核对 AIMS 证据
# 7. 产出:分级备忘 + 符合性计划 + 义务清单
Annex IV 技术文档构建(单高风险系统,2–4 周): 跑评估计划器拿清单 → 汇总系统描述/架构/训练数据/验证/风险管理 → 复用 ISO 42001、ISO 27001 已有证据满足对应项 → 跑 Art. 9 风险管理生命周期 → 评估通过后再签 Art. 47 符合性声明 → 加贴 CE 标识(Art. 48) → 在欧盟数据库登记(Art. 71,Annex III 高风险系统)。
上线前义务审计: 复核分级是否仍准确 → 确认高风险系统已完成符合性评估 → 确认 Art. 50 透明度要求(聊天机器人、深度伪造、情绪识别) → 确认 Art. 72 投放后监测已运行 → 确认 Art. 73 严重事件报告流程已成文 → 部署者确认 FRIA(Art. 27)已做、员工已告知(Art. 26(7)) → GPAI 确认 Art. 51–55 义务已满足。
注意事项
- 逢输出必引条款:每条结论都要带 Article + 段号 / Annex,不要在无引用的情况下转述法条。
- 分级是单选:法案采风险导向(Recital 26),每个系统恰好落入四档之一。
- 画像永远高风险:涉及对自然人画像的,Art. 6(3) 豁免一律不适用。
- 角色会升级:部署者实质性修改或贴牌投放即变提供者(Art. 25),义务陡增。
- 分阶段生效:截止期随 Title III 分期推进(2025 → 2026 → 2027),Art. 5 禁止清单可经授权法案扩充;年度刷新时须为每个系统重跑分级器与义务追踪器。
- 新型疑难交律师:GPAI 判定、6(3) 豁免适用性、"实质性修改"界定等留待合格外部法律顾问。
互见
- GDPR DPIA + 合法性基础(多数 AI 系统同时触发 GDPR)。
- ISO 42001 AIMS(自愿性管理体系,可满足提供者 Art. 17 QMS 的部分要求)。
- ISO 27001(满足 Art. 15 网络安全要求)。
- ISO 14971 风险管理(Art. 6(1) 安全部件 AI 引用)。
- MDR 2017/745(医疗器械 AI 交叉)。
- 高管 AI 战略(chief-ai-officer-advisor,决定是否上线,与本条互补)。
本条采编自 alirezarezvani/claude-skills(M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