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线索分级
这是线索分级(triage),不是侵权与否的结论。 侵权判断高度依赖事实且法律复杂;分级只识别要素、标记最关键项,绝不下结论。是否构成侵权属于法律意见,须由律师就事实、权利范围、管辖法律与抗辩作出判断。基于分级即行动(发警告函、拒绝停止、起诉或决定放弃)而不经律师复核,是企业落入费用承担、Rule 11 制裁、确认不侵权之诉、(专利上)三倍赔偿的典型路径。
何时使用
- 适用:商标 / 著作权 / 专利 / 商业秘密领域,出现"他人疑似侵我"或"我方疑似被指",冒牌、仿品、抄袭浮现,或需判断某事项是否值得追究、如何追究——需要先把要素铺开、标记分歧点时。
- 不该用(负边界):
- 不得下结论——这是最高优先的护栏,永远不判定"构成/不构成侵权"。
- 不替代调查问卷证据、损害赔偿专家、权利要求解释。
- 不把合理使用作为法律问题定性——它是事实密集型,留给律师与法院。
- 不起草警告函 / 下架通知 / 起诉状——交给专门技能并经审批链把关。
- 不评估超出本次管辖范围的他国抗辩——跨境则标记需当地法分析。
方向不对称:漏判是单向门(警告函没发、商标在市场上通用化;时效跑掉;侵权作品继续在线);过判是双向门(律师再收窄)。站在双向门一侧——宁可多标记。
步骤 / 指令
- 选权利:先问"在分诊哪种权利?"——商标 / 著作权 / 专利 / 商业秘密 / 混合或不确定。多种权利在场则各自分别跑,不要混在一起(要素、管辖规则、救济各不相同)。
- 通用初诊(等回答后再走要素):
- 立场:你是疑似在先方(他人取我)还是疑似被指方(我方被审视)?前者导向主张函,后者导向风险备忘录。
- 管辖:哪国 / 巡回区 / 法院?未指明默认美国联邦;可能适用外国法则标记。
- 时效:诉讼时效 / 懈怠(laches)时钟是否在走?
- 证据:截图、URL、包装照、代码片段、离职员工合同等。
- 走对应模式的要素(见下)。
- 产出带方向的标记清单:哪些指向在先方、哪些指向被指方、哪些两可。绝不下结论。
- 按角色加注工作成果抬头,写入备忘录;非律师角色追加"非律师闸门"。
- 结尾给下一步;若实务立场支持主张,仅提议起草警告函或下架,不自动起草。
商标模式
- 混淆:用所在巡回区的多因素检验(du Pont / Polaroid / Sleekcraft 等,cite 检验来源)。逐因素标方向:标识相似(形/音/义/整体印象)、商品服务相似(来源预期而非同一)、销售渠道、消费者老练度、在先标识强度(臆造/任意/暗示/描述性+第二含义/通用)、意图(抄袭、仿冒商业外观)、实际混淆(问卷/误投咨询/社媒)、扩张可能(bridge-the-gap)。
- 淡化:联邦 TDRA(15 U.S.C. § 1125(c))+ 适用州法。驰名门槛须对一般消费公众驰名,小众驰名不够(Starbucks Corp. v. Wolfe's Borough Coffee, 588 F.3d 97 (2d Cir. 2009));区分弱化(distinctiveness)与污损(reputation);抗辩含比较广告、新闻报道、合理使用、非商业使用。不全国驰名则标"淡化偏牵强"。
- 虚假广告 / 比较性主张:Lanham Act § 43(a) / 15 U.S.C. § 1125(a) 的实质性、虚假或误导、欺骗、商业言论、损害诸要素;区分字面虚假 / 隐含虚假 / 夸张吹嘘(puffery 不可诉);标记佐证证据。
著作权模式
- 权属:原告是否为权利人或有诉权的专有被许可人?雇佣作品、共同作者、转让、终止权均需标记。
- 登记:17 U.S.C. § 411 以登记(或预登记)为美国联邦起诉前提;Fourth Estate v. Wall-Street.com, 586 U.S. 296 (2019)——须实际获准登记,仅申请不够。未登记则标"事实上无法起诉"。
- 接触 + 实质性相似:两条证明抄袭路径——接触+佐证性相似;或惊人相似(striking similarity,纵无接触证据亦推定)。实质性相似用所在巡回区检验(2d 普通观察者;9th Krofft/Swirsky 外在/内在;4th/7th/11th 各变体),标明适用哪个。
- 合理使用:17 U.S.C. § 107 四要素整体衡量——使用目的与性质(转换性;商业/非商业)、被用作品性质(事实功能 vs 创作)、使用比例与实质性、对原作市场的影响。近期标杆 Google v. Oracle, 593 U.S. 1 (2021);Andy Warhol Foundation v. Goldsmith, 598 U.S. 508 (2023)——Warhol 收窄了转换性范围,下级法院仍在适用,转换性分析须谨慎标记。
- DMCA 安全港:17 U.S.C. § 512。被指方为托管用户内容的服务商时,标 § 512(c) 是否适用:指定代理人、通知—下架程序、无实际/红旗知情、无可控的可归因经济利益、收到有效通知后迅速下架;须有重复侵权人政策。安全港不及于服务商自身的直接侵权。
专利模式
先查被主张专利号前缀,再走流程。
D前缀 = 外观设计专利(35 U.S.C. §171):检验、claim 结构、损害都不同。不要做 claim chart、不要做等同原则、不要逐要素映射。 用普通观察者检验(Egyptian Goddess v. Swisa, 543 F.3d 665 (Fed. Cir. 2008) 全席)——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是否会误以为被诉设计与专利设计相同;比对整体装饰外观而非单个要素;被诉品须挪用区别于在先设计的新颖点。功能性特征不受保护——相似若落在功能决定的特征上,标"可能超出保护范围"。§289 总利润损害(Samsung v. Apple, 580 U.S. 53 (2016))是专家工作,不计算。同一外观事实通常并行触发 商业外观(Lanham §43(a);产品构型需第二含义 Wal-Mart v. Samara, 529 U.S. 205 (2000),且须非功能性 TrafFix v. Marketing Displays, 532 U.S. 23 (2001))——作并行轨标记。外观分诊多为索要图样(专利全部视图含虚线弃权、被诉品可比角度照片、已知在先设计)+ 分析框架,超出首轮即转设计专利专家。RE前缀 = 再颁专利:按其再颁的实用专利处理,但标再颁特有抗辩(§252 中用权、recapture、原专利要求)。PP前缀 = 植物专利(35 U.S.C. §161):独立体系,本技能不分析,转植物专利律师。- 无 D/RE/PP = 实用专利,走流程:被诉产品/方法技术描述 → 锁定专利 → 每条独立权利要求做 claim chart 逐要素映射 → 先字面侵权,等同原则(DOE)作标记 → 间接(诱导、帮助)与分离式侵权作标记 → 无效抗辩(§102 抵触、§103 显而易见、§112 书面描述/可实施/明确性、§101 适格性 Alice/Mayo;已知 IPR/PGR、在先技术、审查历史)逐项标记不发表意见 → 不可执行抗辩(不当行为、审查懈怠、转让人/被许可人禁反言)律师专属 → 损害立场(所失利润 vs 合理许可费 Georgia-Pacific、标记、起诉前通知、故意——读本分诊可能影响故意认定)。
- 跨境:美国 claim chart(全要素、DOE、审查历史禁反言、§284/§289)不通用于德、中、日、欧统一专利法院;明确告知须按目标法域分析。
- 完整逐要素 claim chart(含 pin cite、权利要求解释、从属权利要求、核验流程)转专门的 claim-chart 技能。
商业秘密模式
- 是否为秘密:联邦 DTSA(18 U.S.C. § 1836 et seq.)+ 适用州 UTSA(纽约/麻州等非 UTSA 域用普通法检验)。标:非普遍知悉(对公众或业内能从披露获益者)、源于保密的经济价值、公共要素的组合/汇编亦可成秘密(Altavion v. Konica Minolta)。
- 合理措施:员工/承包商/对手方 NDA(范围、签署、执行?);访问控制(角色/物理/需知);标识(保密标记);离职面谈与材料返还;保密政策/培训。标"已有"与"缺失"——"合理"由律师定,分级只列举不裁断。
- 不当获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义务而披露/使用——含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诱导违反保密义务、(电子或其他)间谍(18 U.S.C. § 1839(6))。离职员工事实型:新雇主、工作重叠、离职时点、带走文件(已返还?)、访问日志、招募渠道、发明转让协议。反向工程若手段合法是抗辩——标其在本案事实下是否可信。
- 优先适用(preemption):州侵权请求(不正当竞争、侵占、违反保密)是否被 UTSA 优先排除——标记。
示例
/ip-infringement-triage "竞品上线名为 APEXSEED 的工具(第9类),我方 APEXLEAF 已在第9类注册——可能混淆?"
→ 商标模式:走 Sleekcraft 八因素,逐项标"指向在先方/被指方/两可",给"非结论"结语,按实务立场给主张路由建议。
/ip-infringement-triage "前工程师把我们模型架构的笔记带去了竞争对手——可能是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模式三组标记:秘密性 / 措施 / 不当获取,离职员工事实型清单(离职时点、带走文件、访问日志、发明转让协议),标反向工程抗辩是否可信。
输出格式(所有模式):抬头 → # 侵权线索分级 — [类型](非结论) → 护栏段 → 分级结果(绿/黄/红,一句话理由)→ 立场与范围(立场/权利/管辖/适用框架与法条/时效立场/已审证据)→ 要素分析(模式专属表,每项一个标记+方向)→ 抗辩与门槛 → "孰利孰弊"汇总表(因素 | 标记 | 方向:在先/被指/两可)→ 结论:本技能不下结论 → 建议下一步 → 引证核验提示。
注意事项
- 绝不下结论——每份输出顶部都放护栏段,不删、不软化。不确定就标记,律师来定。
- 引证一律核验:案例、法条、注册号、权利要求引文、证据在依赖前须对权威源核对;巡回区检验因地而异、随时间变,确认现行控制性权威。未检索的内容默认是模型知识(
[model knowledge — verify]),不因"看起来对"而升级标签。 - 管辖识别:默认框架多为美国中心;遇非美管辖不要默默套美国法,明确标"此处用美国框架,[管辖]法不同,套用会给出看似正确的错误答案"。
- 去向核验:
PRIVILEGED & CONFIDENTIAL抬头是标签不是控制;发往公开渠道/全员列表/对手方/客户会破坏特权——发送前确认是否在特权圈内,外发版本(警告函、DMCA 通知、对外摘要)须去除抬头。 - 非律师闸门:角色为非律师时,输出附"这是研究分级而非法律意见 + 一页可带给律师的摘要 + 三个该问的问题",并指明如何找到执业律师(律协转介、美国专利须 USPTO 注册代理人、商标查 INTA 名录)。
- 不自动起草:是否主张是审批人的决定,不是分级的——仅提议起草警告函 / DMCA 下架。
- 语气:逐因素、逐标记,不要含糊散文。律师读完应清楚知道哪些因素被标、哪些抗辩适用、下一步该做什么以主张或退让。
互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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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自 anthropics/claude-for-legal(Apache-2.0)的 ip-legal/infringement-triage,适配重写为中文并精简,保留关键法条、判例与"绝不下结论"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