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使用
在录用函(offer letter)发出前,对函件本体及其附带的限制性条款(竞业 non-compete、客户不招揽、员工不招揽、保密/商业秘密、IP 归属)与法域合规项做发函前审查时使用。这两类检查——法域核查与限制性条款核查——是本技能的价值所在;函件其余部分多为样板,直到它不是为止。
四步落点判定整体结论:可发函 / 需修改 / 升级。
不该用的边界(硬性):
- 不起草录用函——只审查既有草案。起草路由到
employment-contract-drafter。 - 不做招聘决策——只查文书。
- 不凭记忆陈述竞业可执行性或豁免阈值:每一个法域专属判定都必须来自针对适用辖区的当前核查并附引证。竞业可执行性近年在多州经立法、行政与诉讼反复变动,严禁依赖旧记忆判断哪些州允许竞业。
- 不深度调研新法域:遇到法域表未覆盖的辖区,**标记「需调研」**并停,路由到
general-counsel-advisor或外部律师补全,本技能不自行深挖。
步骤
按以下五步审查,逐步落锤:
- Step 1 法域:此人实际在哪工作(不是总部在哪)。远程→其居住州/国管辖;混合→通常居住地,但需核对函件 choice-of-law 条款(未必站得住)。核查法域表:若该辖区不在表内,标记「该州首次招人,法域表未覆盖,发函前需调研」。
- Step 2 豁免加班分类:exempt / non-exempt?函件应写明且岗位应支持。三项测试:薪资基础(固定薪不随工时变?)、薪资水平(高于联邦及州适用阈值?多州按年度指数化、多州按雇主规模分档)、职责测试(岗位是否真正含豁免职责)。调研当前生效阈值与职责测试并引一手来源、核验时效。函件称 exempt 但岗位描述不支持→标记;误分类代价高昂。
- Step 3 限制性条款:若函件含竞业/客户不招揽/员工不招揽/保密-IP——先适用公司限制性条款政策(是否该给这名雇员上条款),再叠加法域核查。对每类条款核查当前生效规则:条款具体类型(各有规则)、是否有薪资/收入阈值条件、通知/对价/garden-leave 要求、行业豁免(如医疗、广播)、期限与地域合理性测试、跨州条款的 choice-of-law/choice-of-forum 可执行性。引一手来源、核验时效。
- Step 4 法域专项:核查法域表常见类别——薪酬透明(是否要求职位发布含薪资区间?本 offer 是否落在已公布区间内)、ban-the-box(对犯罪记录询问的时点/范围限制)、薪资历史限制(是否禁止询问/依赖既往薪资)、法定发函/入职通知(工资通知、病假通知等及是否有模板)。逐项研究、引证或标「需调研」。
- Step 5 函件内容:读函件正文。at-will(雇主可随时无因解雇)仅美国适用——见「注意事项」。核对:录用前提(背调、推荐、合法用工资格 I-9 或当地 right-to-work 核验)清晰;起始日/职位/薪酬/汇报关系写明;股权条款与计划一致;整合条款(函件即全部约定);非美国法域则核对通知期是否达法定下限、当地法定书面说明事项是否齐全、试用期是否合规。
指令
- 来源标注(不可省略/合并):每条引用打标签——
[Westlaw]/[CourtListener]/ MCP 工具名(法律研究连接器);[web search — verify](网搜);[model knowledge — verify](训练知识回忆);[user provided](用户提供)。带verify的造假风险高,优先核验。 - 禁止静默补全:若研究查询对某辖区的豁免阈值/限制性条款/薪酬透明等返回很少或无结果,报告所得并停止,不得用网搜/模型知识私自填补。给出四个选项(拓宽查询/换工具/网搜并打 verify 标签/标为未核实并停止),由律师决定是否接受低置信来源。
- 重大行动闸门(make an offer):出「可发函」结论或可签署终稿前,若用户角色为非律师,须先确认「是否已与律师审过此 offer」。未审则不出「可发函」,改出标注 DRAFT 的供律师复核稿,并附移交简报(候选人/岗位/实际工作法域、豁免分类及理由、限制性条款及可执行性分析、法域专项、未决问题、可能出错处、应问律师的问题)。
- 法域假设声明:审查仅适用 Step 1 认定的雇员工作法域;工作地变更或跨法域时本审查未必适用。
示例
审查意见输出骨架(保留源结构):
[工作产品头——按配置 ## Outputs,因角色而异]
## 录用审查:[候选人] — [职位] — [法域]
**整体:** [可发函 | 需修改 | 升级]
### 法域:[州/国]
[法域表条目。命中的任何自动升级触发项。]
### 分类
[exempt/non-exempt 结论,基于已核查的阈值与职责测试。任何标记。]
### 限制性条款
[如有。按已核查法域规则给可执行性结论,附精确引证与时效说明。建议修改。]
### 法域专项
[薪酬透明、通知、薪资历史等——各自已研究并引证,或标「需调研」。]
### 录用函
[函件本身的问题]
### 待办
- [ ] [发函前需做的具体修改]
输入示例:
我们想给加州候选人录用函里加个 12 个月竞业,能用吗?
→ 触发 Step 1(加州)+ Step 3(竞业)。严禁凭记忆答,须当前核查加州对竞业的现行禁止规则并引一手来源;多半结论为不可执行,标记「需修改/升级」,给替代方案(保密/IP、客户不招揽是否另有规则)。
注意事项
- at-will 仅美国:「at-will」指任一方可无因无通知解除(受成文法例外约束),此概念美国以外不存在。仅当法域为美国时才检查 at-will 措辞;蒙大拿州非 at-will(WDEA 要求转正后须有 cause)。绝不向非美国录用函建议添加 at-will 语句——它法律上无意义、可能与强制法定条款冲突,并向对方律师暴露雇主不懂该法域。
- 非美国法域改查:通知期(是否达法定下限)、该法域要求的法定书面说明事项(如英国 ERA 1996 s.1:薪酬/工时/通知期/假期/养老金/纪律申诉程序)、试用期条款、法域强制条款。
- 限制性条款近年高度易变:竞业可执行性经立法/行政/诉讼在多州反复变动,逐次核查、勿依赖旧记忆。
- 法域专项随年更新:薪资历史限制、薪酬透明等多有近期修订或新执法指引,须查当前规则。
- 本技能不深挖新法域:法域表未覆盖即标「需调研」并路由
general-counsel-advisor或外部律师;不静默用美国框架套非美国事实(confident-and-wrong 比 uncertain-and-flagged 更糟)。 - 非律师用户出终稿前必须过重大行动闸门;需找律师时引导其联系所在辖区执业监管机构(美国州律协、英格兰及威尔士 SRA/BSB 等)转介。
互见
- requires:
worker-classification-analyzer—— 录用前若雇员/承包人定性未定,先跑用工分类再审查录用函(豁免分类与限制性条款均以雇员关系为前提)。 - related:
legal-risk-classifier—— 对审查中暴露的具体风险点(如误分类、竞业不可执行、缺法定通知)做严重度分级。 - related:
general-counsel-advisor—— 法域表未覆盖或需深度调研时路由的总法律顾问视角。 - combines_with:
employment-contract-drafter—— 审查发现需改稿时,由起草技能产出修订后的录用函/合同草案,本技能再复审。
本条采编自 anthropics/claude-for-legal(Apache-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