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工作流程
向台灣政府機關申請資訊、追蹤申請結果、對拒絕處分提起救濟的完整流程與範本。
重要提醒:本 skill 整理截至 2026 年 5 月的法規概況,法條條號與細部規定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涉及具體救濟時程或主張,建議諮詢律師或公民監督團體。
快速輸入與決策流程
最小輸入欄位
- 目標機關:
- 想取得的紀錄:
- 日期範圍:
- 使用目的:
- 申請人身分:
- 想要格式:紙本 / PDF / CSV / 原始電子檔 / 到場閱覽
- 是否已有行政程序、訴願或訴訟:
先判斷走哪條路
- 先查機關資訊公開專區、data.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報、議會 / 立法院系統。
- 若資訊本來就應主動公開,先要求機關補正公開位置,不急著寫長申請。
- 若你是既有行政程序的當事人,先評估《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權限,不要只用政資法。
- 若資料已歸檔,《檔案法》可能與政資法並行;申請書可同時寫明「如屬檔案,請依檔案法辦理」。
- 若涉及個資、營業秘密、國安或偵查,預先設計「遮蔽後部分公開」請求。
一、法律架構
主要法源
| 層級 | 主要法律 | 適用範圍 |
|---|---|---|
| 一般原則 | 《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2005-12-28 制定公布) | 所有政府機關之政府資訊 |
| 檔案調閱 | 《檔案法》 | 已歸檔之檔案查閱、抄錄、複製 |
| 個資保護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 申請內容涉及他人個資時 |
| 國家機密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涉及國家機密之資料 |
| 行政程序 | 《行政程序法》 | 申請流程、送達、書面要求 |
| 救濟 |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 不服拒絕處分時 |
政府開放資料 ≠ 政府資訊公開:前者是政府主動整理為機器可讀格式上架於 data.gov.tw 的資料集 (依據《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與行政指導);後者是民眾依政資法申請取得特定資訊。兩者是不同制度,先查開放資料,沒有再申請公開。
適用機關 (政資法 §4)
§4 原文:「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實務含義:
- 「中央、地方各級機關」⇒ 涵蓋:
- 五院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及所屬機關
- 各部會 (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衛福部、勞動部、文化部等)
- 獨立機關 (NCC、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人權委員會等)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環保局、衛生局、教育局等)
- 鄉 (鎮、市、區) 公所
- 「議事機關」(立法院、地方議會) 亦屬中央/地方機關
- 「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機構」⇒ 涵蓋:
- 公立學校 (國中小、高中、大專)
- 公立醫院 (例:台大醫院、台北榮總、各地方衛生局所屬醫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中央研究院等
- 各種特種基金管理機構 (退撫基金、勞保基金等管理會)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 (例:民間驗車廠執行驗車業務、私立學校代行考試業務時,僅就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 行政法人 (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台灣電影及視聽中心):依《行政法人法》設立,其政府資訊公開義務可能來自組織法、受託行使公權力事項或個案實務見解;申請前應查該行政法人的設置條例與資訊公開規定
不適用 ─ 純民間私人企業、非受委託之非營利組織。
政府資訊定義 (政資法 §3)
「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實務含義:
- 不限格式 ─ 紙本、電子檔、照片、影片、錄音、資料庫匯出皆可申請
- 必須已存在 ─ 申請人不能要求機關為其分析、製作新報告;但可以要求現存報告
- 機關委外採購所取得之資料 (例:委託調查報告) 也適用
申請人資格 (政資法 §9)
依政資法第 9 條原文:
- 本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 僑居國外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得依本法申請
- 外國人:依互惠原則 — 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本法申請
實務上,記者撰寫申請書時:
- 以個人本國國民身分提出最直接 (本國國民並設籍即符合資格)
- 若為媒體機構提出,以法人 (公司) 名義並蓋公司印鑑
- 大陸地區、港澳人士、無國籍居住者之申請,因不直接符合 §9 文字,實務上可能需要另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或委由有資格之國民代理
高風險邊界情境
| 情境 | 寫申請前先確認 |
|---|---|
| 行政法人 | 查設置條例、資訊公開專區與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不要概括寫成所有行政法人一律適用同一規則 |
| 外國、港澳、大陸、無戶籍國民 | §9 互惠或資格可能有爭議;實務上可考慮由具資格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本國法人提出 |
| 民間受託單位 / 私人承包商 | 只針對「受託行使公權力」或機關已取得的紀錄;不能要求公開一般私人營業資料 |
| 既有案件當事人 | 行政程序、訴願、訴訟卷宗閱覽可能優先或更有效 |
| 大量資料庫匯出 | 機關通常不負責替申請人重新分析;請求應指向既有欄位、既有紀錄或可直接匯出的資料 |
二、主動公開與被動公開
主動公開項目 (政資法 §7)
依政資法規定,機關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大致包括:
- 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預算及決算書
-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這意味:大量資訊本應在機關官網或公報已公開,申請前先查。
§7 第 2、3 項另定義:
- 「研究報告」(第 5 款) 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第 10 款) 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這代表「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例:NCC、公平會、中選會、考試院考試委員會等) 主動公開項目限於「案由、議程、決議內容、成員名單」,會議發言逐字稿仍須依申請取得。
主動公開查詢清單
| 類別 | 來源 |
|---|---|
| 法律法規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
| 行政命令、公報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 |
| 法院判決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 立法院議案、質詢、公報 |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https://ppg.ly.gov.tw |
| 地方議會議事錄 | 各地方議會官網 |
| 監察院糾正案、彈劾案 |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y.gov.tw |
| 審計報告 | 審計部 https://www.audit.gov.tw |
| 政府採購公告 |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s://web.pcc.gov.tw |
| 政府預決算 | 各機關官網「資訊公開」專區、財政部國庫署 |
| 行政訴訟判決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
| 政府開放資料集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https://data.gov.tw |
| 機關施政計畫 | 各部會官網「施政計畫」或「資訊公開」 |
| 中央政府機關電子報、新聞稿 | 各機關官網 |
被動公開 (依申請提供) (政資法 §10、§11)
非屬主動公開項目,或主動公開資訊未涵蓋之具體紀錄,須依申請取得。例:
- 特定一份委外研究報告全文
- 特定會議紀錄 (非合議制機關之內部會議)
- 特定查驗結果、稽查報告
- 機關與特定廠商之往來公文 (在不違反營業秘密前提下)
- 特定統計資料原始檔
三、限制公開事由 (政資法 §18)
政資法 §18 第 1 項列舉 9 款 機關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記者必須熟稔,因為這是機關拒絕的主要依據,也是申請人挑戰的依據。
以下為 9 款事由之概要整理,實際拒絕處分書一定會引用具體條款,記得對照原文。
第 1 款: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保密事項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實務:
-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正式核定為機密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 其他法律明定保密,例:《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納稅人資料保密、《證券交易法》內部消息相關
- 「應保密」不等於「敏感」 ─ 沒有法律明定保密就不能用此款拒絕
挑戰角度:要求機關指明具體法律條文,不可空泛主張「敏感」「不便公開」。
第 2 款:妨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實務:多用於警政、調查、檢察機關拒絕釋出進行中案件相關資料。已結案之資料原則不適用。
挑戰角度:案件已結案、被告已判決確定者,此款理由減弱。
第 3 款:內部準備作業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實務:這是最常被機關引用的款項。涵蓋:
- 簽呈、會辦意見
- 草案、討論稿
- 內部會議紀錄 (未成正式決定者)
挑戰角度:
- 意思決定已作成者,內部作業之引用價值降低
- 對公益有必要 (但書)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預算使用、政策制定之資訊
- 引用此款時須說明「為何尚屬準備作業階段」
第 4 款:監督、檢調、取締對象之資料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實務:用於拒絕釋出進行中之檢查、稽查紀錄。已完成之稽查結果原則應公開 (例:食品衛生稽查、稅務查核結果之統計)。
第 5 款:考試、檢定、鑑定資料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實務:國家考試題庫、評分標準等。
第 6 款:個人隱私、職業秘密、著作公開發表權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實務:涉及第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住址、健康狀況等個資。
重要:此款常被過度引用。實務上應採「部分公開」原則 (政資法 §18 第 2 項):涉及個資部分可遮蔽 (redaction),其餘應提供。記者收到「整份不公開」之回覆時,可以此款的部分公開要求挑戰。
挑戰角度:
- 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姓名 ─ 不屬隱私,應公開 (司法院多有判決)
- 涉及業務性質之職務通訊資料 ─ 公開
- 個人已自願公開之資訊 ─ 不再屬隱私
- 政府首長、民選政治人物涉及職務行為之資訊 ─ 公益優先
第 7 款:營業秘密、經營資訊 (含公益但書)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實務: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之投標報價明細、廠商技術建議書內容,常被拒。
挑戰角度:
- 標案契約本身屬主動公開 (政資法 §7-I-8)
- 已決標者,得標金額、得標廠商名稱、項目、數量非營業秘密
- 廠商過去履約紀錄、違約紀錄、不良廠商紀錄屬公共利益相關
- 此款與第 6 款一樣有公益但書 — 涉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者,雖屬營業秘密仍應公開
第 8 款:保存文化資產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實務:涉及國寶、考古遺址精確位置等。
第 9 款:公營事業經營 (含公益但書)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實務:台電、台水、中油、台鐵、台糖等。
挑戰角度:
- 此款要件並非「為經營業務之必要」,而是「公開將妨害經營上之正當利益」 — 機關必須具體說明妨害內容,不可空泛主張
- 涉公共政策、安全事故、董監事決議、與民生關係之事項,適用但書「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
- 例:停電原因、購電合約、票價政策、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等,公益必要性高
部分公開原則 (政資法 §18 第 2 項)
記者最重要的條文之一
政資法 §18 第 2 項原文:「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亦即:
- 一份文件含個資部分,遮蔽個資後其餘公開
- 一份文件含營業秘密與一般資料,遮蔽營業秘密後其餘公開
- 機關不可以「文件中有部分敏感」為由拒絕整份
收到拒絕回覆時的第一個問題:「為何不能採部分公開?」
§18 重要判決見解 (實務挑戰角度)
本節是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核心工具箱。下列為新北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整理之最高行政法院及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見解 (截至 2026 年 5 月),用於挑戰機關拒絕處分時引用。案號請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judgment.judicial.gov.tw) 查證為準,以下為要旨摘要。
整體性原則 (申請人有利)
「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 案號 | 要旨 |
|---|---|
|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147 號 | 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具公益性,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公益性大小取決於資訊涉及公益程度與受監督必要性 |
| 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0 號 | 政資法屬一般性資訊公開,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除 §18 各款情形外應公開 |
| 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39 號 | 機關應衡量申請人資訊公開權與排除公開利益之輕重;法院應職權調查證據認定基礎事實 |
訴願/訴訟主張範例: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147 號意旨,政府資訊公開以公開為原則,§18 各款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原處分機關引用 §18-I-第○款拒絕,理由空泛,未具體說明本件如何構成該款要件,即逕以該款拒絕全份,違反從嚴解釋原則。」
§18-I-3 內部準備作業相關判決 (此款被引用最頻繁)
| 案號 | 要旨 | 對申請人 |
|---|---|---|
|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645 號 | 公立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之基礎事實,若可與應保密之內部擬稿分開,應依資訊分離原則予以公開 | 有利 |
|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判字第 771 號 |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基礎事實,無涉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應遵循資訊分離原則公開 | 有利 |
| 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2 號 | 基礎事實與擬稿或簽呈應區別;機關應權衡公益與保護利益輕重;但書規定應依具體個案衡量 | 有利 |
| 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39 號 | 機關應職權衡量資訊公開權與排除公開利益輕重 | 有利 |
訴願主張範例: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645 號及 104 年判字第 771 號意旨,基礎事實與內部擬稿應依資訊分離原則分別處理。原處分機關以 §18-I-3 拒絕全份資料,顯未區別基礎事實與內部討論,違反前揭判決確立之分離原則。」
§18-I-6 個人隱私相關判決
| 案號 | 要旨 |
|---|---|
| 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更一字第 18 號 | 司法卷宗涉司法權,不適用政資法一般性公開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涉憲法第 22 條資訊隱私權 |
| 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9 號 | 緊急救護紀錄表屬病歷,公開侵害隱私,符合維護第三人權益之限制事由 |
| 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79 號 | 司法卷宗含大量敏感個人資料;當事人得主張隱私權保護;涉及憲法第 22 條資訊隱私權 |
| 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57 號 | 機關應先以書面通知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 (§12 第 2 項);當事人同意公開則不受限;未同意時應衡量公益必要性 |
實務含義:涉個資或第三人權益案件,機關常以 §18-I-6 拒絕;但記者可主張部分公開 (個資遮蔽)、公益但書 (重大公共利益、人民健康) 或當事人 (公務員) 屬執行職務不屬隱私等角度。
§18-II 部分公開原則相關判決
| 案號 | 要旨 |
|---|---|
|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017 號 | 機關應審查限制公開情形;無相關事由應准予提供;含限制事項者應施予防免揭露處置,就其他部分公開 |
|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上字第 98 號 | 具檔案性質資訊應審查限制公開情形;可遮蔽部分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提供 |
|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第 418 號 | 判決確定後訴訟卷宗應回歸檔案法或政資法;含限制事項得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 |
訴願主張範例: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017 號及 111 年上字第 98 號意旨,含限制事項之資訊應施以防免揭露 (遮蔽) 後就其他部分公開。原處分機關以本件文件含部分敏感資訊為由拒絕整份,違反政資法 §18 第 2 項及前揭判決所揭示之原則。」
政府資訊與檔案法之適用順序
| 案號 | 要旨 | 重要性 |
|---|---|---|
| 高等行政法院 (台中) 100 年訴字第 320 號 | 政府資訊涵蓋範圍廣於檔案;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 | 已歸檔者用檔案法,未歸檔者用政資法 |
| 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 102 年訴字第 112 號 | 未歸檔案件應依政資法審查;機關不得逕以尚未歸檔駁回申請 | 防止機關以「尚未歸檔」推託 |
|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294 號 | 程序進行中未成檔案資料應回歸政資法;應依分離原則提供 | 進行中事項仍適用政資法 |
申請人不利之判決 (注意陷阱)
| 案號 | 要旨 |
|---|---|
| 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47 號 | 當事人所在特定行政程序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 §46 (閱覽卷宗);政資法無再適用餘地 |
| 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38 號 | 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無規定時回歸政資法或檔案法 |
| 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73 號 | 政府資訊須依政資法規定方式存在;機關無義務應要求作成資訊 (即:申請人不能要求機關為其撰寫新報告) |
含義:申請人不能要求機關為其分析或製作新報告;若你已是某行政程序當事人 (例:你被裁罰),走 §46 而非政資法可能更直接。
重要原則彙整 (背下這幾條就夠用)
- 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147 號、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0 號
- 資訊分離原則 ─ 基礎事實與內部擬稿可分離者應分別處理;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645 號、104 年判字第 771 號
- 部分公開為原則 ─ 含限制事項者應遮蔽其他部分公開,不可整份拒絕;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017 號、111 年上字第 98 號
- 比例原則衡量 ─ 機關應衡量資訊公開權與排除公開利益輕重;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39 號
- 政資法為基本法 ─ 未歸檔或無特別法規定時皆適用政資法;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 102 年訴字第 112 號
- 公益但書應具體個案衡量 ─ §18-I-3、6、7、9 之但書應依個案,機關不可一概拒絕;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2 號
查詢方法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判決字號查詢」:輸入「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47 號」逐一檢視
- 「全文檢索」:用關鍵字「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 公益必要」
- 「裁判書資訊」:可下載判決書全文 PDF
- 重要見解可在「裁判先例」(tpa.judicial.gov.tw/tw/np-6357-021.html) 查詢
新北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相關實務見解」(https://web.law.ntpc.gov.tw):
- 各條文整理之指標判決一覽 (本節整理之主要來源)
四、申請程序
申請方式 (政資法 §10 第 2 項)
依政資法 §10 第 2 項:「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 方式 | 說明 |
|---|---|
| 書面通訊 | 紙本掛號或一般郵寄、親自送達機關公文收發 |
| 電子傳遞 (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 透過機關官網之線上申請系統 (各機關已普遍提供);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電子簽章 |
| 電子郵件附 PDF | 實務上多數機關接受,但嚴格依文義屬 §10-II 「書面通訊方式」之延伸,未必滿足電子簽章認證要求,部分機關可能要求補正為書面 |
政資法相對於行政程序法是特別法:§10 規定「應填具申請書」,排除一般的「言詞申請」(行政程序法 §35)。記者宜以書面或電子簽章認證之電子傳遞方式提出,留下完整紀錄,日後若需訴願有完整證據鏈。
申請書應載事項 (政資法 §10)
依政資法第 10 條原文,申請書應載明五項:
- 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外國人、外國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如有)
- 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 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 申請日期
重要:第 (4) 項「用途」是法定應載事項,不可省略。例:「新聞報導」「學術研究」「公益用途」「個人權益主張」等。實務上聲明為「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依 §22 可申請費用減免。
「預定取得方式」雖非 §10 應載事項,實務上機關處理較順暢,建議在申請書中附帶說明 (例:「請以電子郵件 PDF 提供」)。提供方式之法源在 §13,得由機關依資訊媒介物型態決定。
第 (3) 項「政府資訊內容要旨」最關鍵:描述要具體足以特定,但不必精準到檔案編號。例:
- 太籠統:「環保部所有空汙資料」
- 太狹窄:「環保部 2024 年 3 月 15 日上午 10 點 32 分由甲司長簽發之 11200001234 號函」(連檔號都列出,反而限縮)
- 剛好:「環保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中部空氣品質監測站 (台中、彰化、南投、雲林) PM2.5 每日小時平均值原始數據」
申請要件不備之補正 (政資法 §11)
此為實務常見但容易被忽略的關鍵程序。
依政資法第 11 條:「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實務含義:
- 若申請書欠缺 §10 應載事項,或描述不夠特定,機關應先通知補正,不得逕行駁回
- 收到補正通知後,七日內必須補正,逾期才駁回
- 補正後機關才開始起算 §12 的 15 日答覆期限
答覆期限 (政資法 §12)
依政資法第 12 條原文:
- 基本期限:受理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得延長一次: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 合計最長 30 日
第三人權益通知 (§12 第 2 項):
若申請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機關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第三人,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第三人已表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第三人所在不明者,機關應公告通知;第三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機關得逕為准駁決定。
實務含義:
- 此條會延長整體答覆時間 (因為要等第三人 10 日意見)
- 申請涉及具體個資、特定廠商營業秘密之案件,常因此延長
- 第三人不同意未必導致機關拒絕,機關仍須依政資法 §18 各款衡酌
逾期未答覆:
- 機關於 §12 期限屆滿後仍未答覆者,實務多視同擬制拒絕,可依政資法 §20 提起行政救濟
- 行政訴訟法 §4 另有規定:「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工本費 (政資法 §22)
依政資法第 22 條原文:
- 機關得按申請用途收取費用
- 費用包括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
- 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定
- 申請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費用得予減免 — 記者引用學術研究、公益用途於申請書 §10-4「用途」欄目敘明,可主張減免
實務:
- 紙本影印:依各機關公告,通常每張 2-5 元
- 光碟製作:依各機關公告
- 電子檔複製:多免費或低額
- 影印費過高或拒絕電子檔提供,可主張收費不合理
- 媒體記者於用途欄敘明「公益用途/新聞報導」,可同時請求減免
拒絕處分書 (政資法 §12)
機關拒絕時應書面附理由送達申請人。記者收到後務必檢查:
- 是否引用明確法條 (例:政資法 §18-I-第 3 款)
- 理由是否具體 (空泛主張「敏感」「業務考量」不合法)
- 是否說明部分公開的考量
- 是否告知救濟期限與管道 (依行政程序法 §96 應記載)
未附理由、未告知救濟管道,本身就是訴願時的有利論點。
五、申請書範本
範本一:一般申請 (個人記者身分)
受文者:○○○○ (機關全銜,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主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申請提供下列政府資訊,敬請辦理。
說明: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姓名:王小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
出生年月日:1985 年 6 月 15 日
通訊地址:10001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2 號 5 樓
聯絡電話:0912-345-678
電子郵件:wang@example.com
二、申請之政府資訊
請提供「貴署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間,
對○○食品公司之衛生稽查紀錄及處分書全文 (得就涉及
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部分遮蔽)」。
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政資法 §10 第 1 項第 4 款應載事項)
新聞報導/學術研究/公益用途 (依實際擇一或併列)。
本件申請屬學術研究/公益用途,並請依政資法 §22 第 1 項
後段予以工本費減免。
四、預定取得方式 (建議事項,實際提供方式依政資法 §13 由
機關決定)
請以電子郵件 (wang@example.com) 提供 PDF 電子檔。
如有紙本工本費,敬請告知。
五、本件申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提出。若認屬限制公開
事由,敬請依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以部分公開方式提供,並書面
敘明拒絕公開部分之具體法律依據。
申請人:王小明 (簽名/蓋章)
申請日期:2026 年 5 月 28 日
範本二:法人 (媒體) 申請
受文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下列政府資訊,敬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新聞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2345678
法人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45 號 8 樓
代理人姓名:王小明 (本公司記者)
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
代理人聯絡電話:02-1234-5678
電子郵件:newsroom@example.com
二、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請提供「貴會 2024 年至 2025 年期間,對○○電視台
新聞報導所為之裁罰處分書及相關調查報告全文 (得依
政資法第 18 條第 2 項就限制公開部分遮蔽)」。預估件數
約○○件。
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政資法 §10 應載事項)
新聞報導 (公益用途),並請依 §22 予以工本費減免。
四、預定取得方式 (建議,實際依政資法 §13)
電子郵件 PDF (newsroom@example.com)。
五、本件申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0 條提出。
(蓋公司大小章/負責人印鑑)
日期:2026 年 5 月 28 日
範本三:大量資料/資料庫匯出
受文者:○○○○
主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下列政府資訊,敬請辦理。
說明: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同範本一)
二、申請之政府資訊
請以「機器可讀電子格式」(CSV、Excel、JSON 或其他原始
結構化格式) 提供下列資料:
(一) 資料集名稱:○○○○
(二) 涵蓋期間:2020-01-01 至 2025-12-31
(三) 欄位需求:申請人不指定特定欄位,惟請提供該資料庫
之**全部公開欄位**;若有涉個資或敏感欄位,請於
遮蔽或彙整 (aggregate) 後提供。
(四) 資料量若過大,得分批以光碟、雲端連結提供。
三、本件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1 項,請以申請人指定
之電子檔方式提供。若以紙本提供將顯著困難或無實益,煩
請優先採電子檔。
(後同範本一)
範本四:跨機關協同申請
當主題涉及多機關時 (例:跨部會的疫情決策、災害應變)。分別寄出,但內容相互呼應、引用編號:
受文者 (本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副本受文者 (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主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 2024 年○月○日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會議紀錄 (本件編號:申-CDC-2026-001;
同主題之相關申請已分別向行政院、衛福部、CDC 提出)。
說明: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略)
二、申請之政府資訊
請提供「2024 年○月○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次
擴大應變會議全部紀錄、出席人員簽到單、會議資料附件」。
三、補充說明
本件涉及之資料,亦同時向「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分別提出申請。若貴署認該資料應由其他機關提供,煩請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
申請人。
(後同範本一)
六、實務策略
申請前查清楚
按以下順序檢查,每一步都可能讓你不必申請就拿到資料: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data.gov.tw) ─ 機器可讀資料集
- 機關官網「資訊公開」專區 ─ 主動公開項目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gazette.nat.gov.tw) ─ 公報、令、處分公告
- 立法院議事公報 ─ 質詢、議案、委員會紀錄
- 監察院糾正案、彈劾案 ─ 機關過去違失之具體記載
- 審計部審計報告 ─ 中央/地方審計報告
- 政府電子採購網 ─ 招標、決標、契約公告
- 司法院判決書 ─ 行政訴訟判決常透露機關內部資料
只有上面都沒有,才進入申請程序。
具體但不過度限縮
過度具體 的風險:漏掉重要文件、機關以「無此特定編號之文件」為由拒絕。
過度籠統 的風險:機關以「描述不特定無從處理」要求補正,拖延時程。
折衷原則:
- 指明範圍 (時間段、地理範圍、業務類別)
- 不指明內部文號 (除非你已掌握)
- 描述主題或關鍵字而非檔案編號
- 用機關官方稱呼之業務名詞
使用機關用語
不同機關對同類業務有不同稱呼,用對術語可提高處理效率:
- 「裁罰處分書」(NCC、公平會) vs. 「處分書」(地方環保局)
- 「監測報告」(環保署) vs. 「檢驗報告」(食藥署)
- 「會議紀錄」(行政機關) vs. 「議事錄」(議會)
可先看過該機關過去發佈之新聞稿、年度報告,擷取用語再撰寫申請書。
引用「對公益有必要」 (但書) 預先回應
若預期機關會以政資法 §18-I-3 (內部準備作業) 或 §18-I-6 (個人隱私) 拒絕,申請書中事先說明公益必要性:
本件申請所涉資訊,雖可能屬內部準備作業階段文件,然
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之。本件涉及○○○○ (例:重大公共建設預算分配、
食安事件應變決策、選舉相關公共政策),具高度公益價值,
請依該但書規定公開。
預先回應可減少被自動拒絕的機率。
七、救濟程序
流程概要
機關拒絕處分 (或逾期未答覆)
│
▼
30 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法 §14)
│
▼
上級機關訴願委員會審理
│
▼ (約 3-6 個月)
訴願決定
│
├── 訴願有理由 → 撤銷原處分,機關須重新處理
│
└── 訴願無理由 (駁回)
│
▼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106)
│
▼
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高等)
│
▼ (約 6-12 個月)
判決
│
├── 勝訴 → 機關須提供
│
└── 敗訴
│
▼
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訴願
期限: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訴願法 §14)。
管轄 (依訴願法 §4):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例:
- 拒絕者為衛福部食藥署 → 訴願管轄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4-VI)
- 拒絕者為衛生福利部 → 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 (§4-VII)
- 拒絕者為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 訴願管轄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4-IV)
- 拒絕者為台北市政府 → 訴願管轄為中央主管部、會 (§4-V),依業務性質判斷 (例:衛生事務向衛福部、教育事務向教育部)
- 拒絕者為獨立機關 (NCC、公平會、中選會等行政院二級獨立機關) → 訴願管轄為行政院 (因獨立機關係行政院二級機關,依 §4-VII)
- 拒絕者為中央各院本身 (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 訴願管轄為原院 (§4-VIII)
過去曾誤傳「獨立機關訴願由該機關自設訴願會審議」,實際上 NCC、公平會、中選會等行政院二級獨立機關之訴願管轄為行政院。對 NCC 處分提起訴願者,訴願書應向 NCC 遞交,但實質審議機關為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提起方式: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書;原處分機關不能變更見解時,應送上級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
起算日:依訴願法 §14,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訴願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郵寄者以實際送達為準,要算到郵程)。
訴願書要件 (訴願法 §56):
- 訴願人姓名/名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登記文號、住居所/事務所
- 有代理人者,代理人之上述資料
- 原行政處分機關
- 訴願請求事項 (撤銷原處分、命機關提供資訊)
-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 受理訴願之機關
- 證據 (拒絕處分書影本、申請書影本)
- 年、月、日
訴願書範本
訴願書
訴願人:王小明 (基本資料同前)
代理人 (如有):○○○ 律師
原行政處分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訴願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處分機關 2026 年○月○日○○字第 1100001234 號
拒絕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提供申請人於 2026 年○月○日所申請
之政府資訊。
訴願之事實:
一、訴願人於 2026 年○月○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之政府資訊。
二、原處分機關於 2026 年○月○日以○○字第○○號函拒絕提供,
引用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款為依據。
三、訴願人於 2026 年○月○日收受該拒絕處分書。
訴願之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所引用之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款,須以
「○○○○」為要件,本件並不符合該要件,理由如下:
(具體論述為何不符合該款豁免要件)
二、縱認部分資訊屬限制公開,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2 項應採
「部分公開」原則,將限制公開部分遮蔽後就其餘部分提供,
不得以「全份不予提供」拒絕。
三、本件具高度公益價值:
(闡述公益必要性,例:重大公共政策、食安、選務、災害應變等)
四、相關行政法院判決見解:
(引用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關於政資法之有利判決)
證據:
證一:申請書影本
證二:原拒絕處分書影本
證三:○○○ (其他佐證)
訴願人:王小明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2026 年 ○ 月 ○ 日
行政訴訟
訴願駁回後,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106)。
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4):請求撤銷拒絕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 §5):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提供資訊之行政處分
實務:政資法案件多採「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合併」,一併要求撤銷拒絕處分 + 命機關提供資料。
救濟期限速查
| 程序 | 期間 | 法源 |
|---|---|---|
| 訴願 |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已逾三年不得提起) | 訴願法 §14 |
| 訴願決定期限 | 訴願機關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必要時延長 1 次,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 訴願法 §85 |
| 行政訴訟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訴願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行政訴訟法 §106 |
| 不經訴願即得起訴: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 |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2 個月內 | 行政訴訟法 §4、§106-III |
|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 | 行政訴訟法 §241 |
機關逾期未答覆 (擬制拒絕)
依《行政程序法》與相關實務,機關逾期未答覆者,申請人得視為拒絕,直接提起訴願。
- 政資法基本期限 15 日 + 得延長 15 日 = 最長 30 日
- 第 31 日起仍未收到任何書面 (含延長通知、拒絕處分、補正通知),即可依「擬制拒絕」提起訴願
提起訴願時,訴願書「原處分」欄記載:「擬制拒絕處分」,事實欄詳述申請日期與未答覆之事實。
八、實務工具與資料庫
法規查詢
| 工具 | 用途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法律、行政命令、解釋函令、判決全文檢索 |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judgment.judicial.gov.tw) | 各級法院判決,含政資法行政訴訟判決 |
| 司法院公報 (jirs.judicial.gov.tw) | 大法官解釋、釋字 |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gazette.nat.gov.tw)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公告 |
| 行政函令彙編 | 各部會官網,例:財政部稅務函釋查詢 |
政府資料平台
| 平台 | 內容 |
|---|---|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data.gov.tw) | 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放資料集 (CSV、JSON、API) |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archives.gov.tw) | 已歸檔之政府檔案查詢、檔案目錄、應用 |
| 國家發展委員會 (ndc.gov.tw) | 政府預算、施政計畫、人口統計 |
| 主計總處統計專區 (stat.gov.tw) | 人口、經濟、社會統計 |
| 內政部統計處 | 人口、戶政、地政 |
| 衛福部統計處 | 健康、社福統計 |
議事監督
| 工具 | 內容 |
|---|---|
|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ppg.ly.gov.tw) | 質詢、議案、委員會紀錄、公報 |
| 立法院法案、預算審查 | 立法院議事系統 |
| 各地方議會官網 | 地方議事錄,品質參差 |
| 「公庫」與「g0v 零時政府」相關專案 | 民間整理之議事資料 (例:議員投票指南) |
監督與審計
| 機關 | 內容 |
|---|---|
| 監察院 (cy.gov.tw) | 糾正案、彈劾案、調查報告 |
| 審計部 (audit.gov.tw) | 中央與地方審計報告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judicial.gov.tw) | 公務員懲戒判決 |
| 法務部廉政署 | 公務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 |
採購與標案
- 政府電子採購網 (web.pcc.gov.tw) ─ 招標、決標、契約公告;依《政府採購法》主動公開
- 「標案查詢」:依機關、廠商、金額、項目搜尋
- 不良廠商紀錄:亦在採購網公告
環評、環保資訊
- 環境部 (moenv.gov.tw):環評書件、空氣監測、廢棄物、稽查
- 環評書件查詢系統:依案件查詢環評過程
- 全國空氣品質指標 (AQI):即時資料於 air.moenv.gov.tw
九、特殊類別資訊
個人資料與第三人隱私
涉及第三人個資時:
- 機關常以政資法 §18-I-6 拒絕
- 申請人可採:
- 主張部分公開 (§18 第 2 項)
- 接受個資遮蔽 ─ 申請書直接寫「個資請遮蔽後提供」,減少阻力
- 主張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姓名屬公開資訊
政府採購文件
- 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契約:依《政府採購法》§61、§63 主動公開,不必申請,直接到電子採購網查
-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多為營業秘密 (政資法 §18-I-7),機關常拒
- 挑戰策略:已決標廠商之投標報價、技術建議書概要屬公益相關,可主張公開核心內容、營業秘密遮蔽
- 履約過程文件、驗收紀錄:屬主動公開或可申請
環評書件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評書件公開規定,環評書件原則主動公開。
- 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可下載各案件之環評書、審查意見、結論
- 若特定案件未上線或缺漏,可依政資法申請
預算與決算
- 預算書:中央依《預算法》、地方依各自治條例,主動公開
- 執行情形:各機關「會計處」或主計總處有月報、季報
- 個別項目細節 (例:特定計畫之細部支出):多需申請
國家機密
-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機密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原則不公開
- 解密期限屆滿後,可重新申請
- 疑似誤密:可主張機關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7 條等規定重新審查解密
公營事業
台電、台水、中油、台鐵、台糖、中華郵政、台菸酒等:
- 依政資法 §4 屬適用對象
- 但 §18-I-9 允許以「經營業務之必要」拒絕
- 涉及重大事故、安全議題、董監事決議、政策性業務 (例:停電原因、購電合約、票價政策) 仍應以公益優先
十、追蹤與大量文件處理
申請追蹤試算表
建議用 Google Sheet 或 Notion 維護下列欄位:
| 欄位 | 說明 |
|---|---|
| 案件編號 | 自編,例:FOIA-2026-001 |
| 申請日期 | 寄出日 |
| 受理日期 | 機關公文收文日 (依機關通知或郵件回執) |
| 受文機關 | 申請對象 |
| 申請主題 | 一句話摘要 |
| 預期答覆截止日 | 受理日 + 15 日;延長則 + 30 日 |
| 機關回覆日期 | 收到回覆當日 |
| 回覆結果 | 全部提供 / 部分提供 / 拒絕 / 補正 / 延長 / 逾期未答覆 |
| 引用條款 | 機關所引政資法條款 |
| 取得文件 | 提供之檔案連結 |
| 救濟狀態 | 未訴願 / 訴願中 / 訴願結果 / 訴訟中 / 訴訟結果 |
| 訴願截止日 | 收受拒絕處分次日 + 30 日 |
| 備註 | 機關承辦人聯絡資訊、特殊情事 |
收到大量回覆後的檢核
- 完整性 ─ 是否所有申請項目都有對應提供或拒絕說明?
- 拒絕部分之具體理由 ─ 是否引用明確條款?
- 遮蔽合理性 ─ 遮蔽範圍是否過廣?是否能要求重新製作較小遮蔽版本?
- 檔案完整性 ─ 文件是否有殘缺、影印缺頁、檔案損毀?
- 格式是否符合需求 ─ 申請電子檔卻提供掃描 PDF (無法 OCR)?可要求重新提供
- 救濟期限是否在處分書中告知
- 附件是否齊全
重新申請或補件
若回覆不全:
- 可重新提出更具體之申請,聚焦缺漏部分
- 可申請更正 (政資法 §14):若資訊有誤,可申請更正
- 可在訴願中一併主張:訴願請求事項可包括「提供尚未提供之○○資料」
十一、常見錯誤與避免
錯誤 1:把「政府開放資料」與「政府資訊公開」混為一談
- 政府開放資料 (Open Data):政府主動整理為機器可讀資料集上架於 data.gov.tw
- 政府資訊公開:民眾依政資法申請取得特定資訊
兩者制度不同。先查 data.gov.tw 沒有,再申請。
錯誤 2:申請描述太籠統
「請提供環保署所有資料」、「全部會議紀錄」 ─ 機關有正當理由拒絕或要求補正。
正確:指明時間段、業務範圍、文件類別。
錯誤 3:申請描述太具體 (列出文號)
「請提供 1100001234 號函」 ─ 若該文號不存在或記錯,機關直接拒絕,反而漏掉相關文件。
正確:用主題與時間範圍特定,讓機關依主題查找完整檔案。
錯誤 4:忽略部分公開
收到「整份不提供」之回覆,直接接受。
正確:回函要求部分公開;機關不從者,訴願主張政資法 §18 第 2 項。
錯誤 5:錯過救濟期限
收到拒絕處分書,30 日內不提訴願,逾期即喪失救濟。
正確:收到當天就在試算表記下截止日,設提醒。
錯誤 6:沒有預先回應可能的豁免
機關自動以 §18-I-3 (內部準備作業) 或 §18-I-6 (個人隱私) 拒絕,記者再來補論「對公益有必要」。
正確:申請書中即預先論述公益必要性與部分公開期待,提高首次答覆品質。
錯誤 7:沒留紀錄
口頭電話申請,或記不清發信日期。
正確:書面/電子郵件,所有往來保存。
十二、進階策略
多管齊下:同主題多管道
涉及重大議題時,同步運用:
- 政資法申請 (機關內部資料)
- 立委辦公室質詢 (政治壓力 + 質詢紀錄之主動公開)
- 監察院陳情 (引發調查)
- 審計部 (建議審計專案)
- 民間倡議團體合作 (例:司改會、公督盟、地球公民、綠盟、勵馨)
與律師/民團合作
對重大政資法案件: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有政資法相關支援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議會資料相關
- 各律師公會公益服務委員會
利用既有判決
詳見本 SKILL「§18 重要判決見解」章節,含 18 則指標性判決與訴願/訴訟主張範例。
實務上最常引用的 6 條判決原則:
- 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147 號)
- 資訊分離原則 ─ 基礎事實與內部擬稿分別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判字第 645 號)
- 部分公開為原則 ─ 不可整份拒絕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017 號、111 年上字第 98 號)
- 比例原則衡量 ─ 衡量公開權與排除公開利益輕重
- 政資法為基本法 ─ 未歸檔或無特別法時皆適用
- 公益但書應具體個案衡量
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judgment.judicial.gov.tw) → 案件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與其他 -tw skill 協作
foia-requests-tw 處理政府資料申請的法律與程序層面。實務中常與另外 2 個 -tw skill 串接使用。
典型記者工作流順序
寫一篇涉及政府資料的深度報導,4 個 skill 通常依下列順序串接:
[1. 資料蒐集] ← foia-requests-tw ← 你在這裡
↓
[2. 來源驗證 / 內容查證] ← source-verification-tw
↓
[2.5. 跨平台 OSINT] ← social-media-intelligence-tw
↓
[3. 採訪準備 / 採訪] ← interview-prep-tw
↓
[4. 主張驗證 / 查核] ← fact-check-workflow-tw
↓
[5. AI 起草草稿]
↓
[6. 去 AI 寫作味] ← ai-writing-detox-tw
↓
[7. 編務校對] ← newsroom-style-tw
↓
[8. 發稿]
foia-requests-tw 結束後,何時觸發其他 skill
| 場景 | 轉手 skill | 章節 |
|---|---|---|
| 取得政府文件後,須驗證文件本身真偽(印鑑、簽章、發文字號) | source-verification-tw |
§八文件驗證 |
| 取得政府文件後,須驗證內容主張真偽 | fact-check-workflow-tw |
§二主張提取、§三主張研究 |
| 機關回函中之數據需與民間/學術資料對比 | fact-check-workflow-tw |
§三證據蒐集、§四聯絡來源 |
| 評估「揭露」文件內容是否有妨害名譽風險 | fact-check-workflow-tw |
§九法律風險(誹謗、社維法) |
| 涉爆料者匿名保護、爆料影音真偽 | source-verification-tw |
§二帳號驗證、§五 AI 偵測、§十二法律風險 |
| 寫完訴願書、申請書、行政訴訟訴狀,擔心文體 AI 味 | ai-writing-detox-tw |
§六新聞文體禁忌(雖為文書,基本套語通用) |
| 申請書中提及機關全名/簡稱 | newsroom-style-tw |
§六機構名稱(衛福部、NCC 等簡稱規則) |
| 申請書中提及日期、條號、案號 | newsroom-style-tw |
§一數字寫法、§五書名號《》 |
| 處理回覆文件中第三人姓名、職稱 | newsroom-style-tw |
§三人名譯名、§四職稱、§十性別與身分稱呼 |
| 預期撰寫成新聞報導 | 進入下一階段:source-verification-tw → fact-check-workflow-tw → ai-writing-detox-tw → newsroom-style-tw |
回流路徑:申請文件 → 新聞報導
政資法申請書、訴願書本身是書面公文文體;若要進一步寫成新聞報導,流程:
- 先由
foia-requests-tw產出文件草稿(申請書 / 訴願書 / 訴狀) - 抽出可成新聞素材之部分(申請目的、訴願主張、機關回函要旨)
- 交給
ai-writing-detox-tw去除書面公文文體(「茲為」「敬請」「特此函達」等) - 交給
newsroom-style-tw依新聞編務規範定稿(條號用半形、機關名簡稱、引述動詞)
重疊處理(同問題兩 skill 都有)
「不具名官員」「知情人士」:
foia-requests-tw處理「法律層面」(機關內部來源、不公開答覆者之保護)newsroom-style-tw§八 處理「引述規範」(具體標示匿名理由,避免「據了解」這種模糊用法)- 兩者搭配最完整
政府機關名稱:
foia-requests-tw列出申請對象、訴願管轄機關newsroom-style-tw§六 規範簡稱與第一次/後續提及格式- 寫申請書用前者;寫新聞報導用後者
建議搭配安裝
只裝 foia-requests-tw 也可獨立使用(法律工作流不需要其他 skill)。但若你的目的是寫成新聞稿發稿,強烈建議同時安裝 ai-writing-detox-tw 與 newsroom-style-tw。
附錄:政資法條號速查
| 條號 | 主題 |
|---|---|
| §1 | 立法目的 |
| §3 | 政府資訊定義 |
| §4 | 適用機關 |
| §6 | 政府資訊原則公開 |
| §7 | 主動公開項目 (10 款) |
| §9 | 申請人資格 |
| §10 | 申請書應載事項 |
| §11 | 申請方式 |
| §12 | 答覆期限 (15 日,得延長 15 日) |
| §13 | 提供方式 |
| §14 | 更正 |
| §17 |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原則 |
| §18 | 限制公開事由 (9 款 + 部分公開原則) |
| §20 | 救濟 |
| §22 | 工本費 |
本附錄為記憶輔助,實際引用條號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
附錄二:常用聯絡管道
| 對象 | 用途 |
|---|---|
| 各機關「資訊公開」承辦人 | 申請書送達、追蹤 (機關官網「資訊公開」專區通常列窗口) |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繼承業務 (目前由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承接) | 跨機關協調 |
| 法律扶助基金會 (laf.org.tw) | 救濟程序法律協助 |
| 各地方律師公會公益服務委員會 | 在地律師媒合 |
|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hr.org.tw) | 政資法倡議 |
| 司法改革基金會 (jrf.org.tw) | 司法相關政資法 |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ccw.org.tw) | 國會、議會相關 |
版本說明
- 版本:1.0.1 (法條校對 + 重要判決見解整理完成)
- v0.4.1 補強:新增政資法申請文件轉為新聞報導時的回流路徑。
- 截至:2026-05-27
- 改寫自:upstream
journalism-core/foia-requests(jamditis/claude-skills-journalism) - 法規依據:截至 2026 年 5 月之《政府資訊公開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已逐字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公告版本校對。具體條號與細節仍請以最新公告版本為準;涉及訴訟事項建議洽律師。
- 判決依據:新增之「§18 重要判決見解」章節整理自新北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相關實務見解」(截至 2026 年 5 月),具體判決效力與最新見解請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judgment.judicial.gov.tw) 查證為準。
0.3.0 新增 (2026-05-27)
新增**§18 重要判決見解**章節,整理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 18 則指標性判決,依以下分類:
- 整體性原則 (3 則):公開為原則、從嚴解釋例外、比例原則衡量
- §18-I-3 內部準備作業 (4 則):資訊分離原則、基礎事實 vs 內部擬稿
- §18-I-6 個人隱私 (4 則):司法卷宗、病歷、憲法 §22 資訊隱私權、第三人通知
- §18-II 部分公開原則 (3 則):應遮蔽不應整份拒絕
- 政資法與檔案法適用順序 (3 則):未歸檔不得推託、進行中仍適用政資法
- 申請人不利判決 (3 則):無法要求機關製作新報告、特別程序優先
每個分類附「訴願/訴訟主張範例」可直接套用,並彙整 6 條重要原則。
0.2.0 校對修正 (2026-05-27)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逐字對照,修正以下重要錯誤:
- §9 申請人資格:補上「並在中華民國設籍」要件;修正「持有居留證之外國人/陸港澳居民」說法 (非條文文字,實務適用另有規範)
- §10 申請書應載事項:從 4 項修正為 5 項;特別強調「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為法定應載項;說明「預定取得方式」非 §10 應載項 (§13 規定)
- §11 補正規定:整段新增 (原版漏寫):機關應通知 7 日內補正,逾期才駁回
- §12 第三人通知:新增第 2 項 — 涉第三人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 10 日內表意
- §18-I-3 但書修正:「得公開」→「得公開或提供之」
- §18-I-5 措辭修正:「公開或提供有礙公正效率之執行」→「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 §18-I-7 補但書:漏寫公益但書「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18-I-9 整款重寫:原寫「公營事業機構為經營業務之必要,而不予提供者」(錯誤);更正為「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 §18-II 部分公開:引用條文原文措辭
- §22 工本費:補上學術研究/公益用途減免之但書 (原版漏寫)
- 訴願法 §4 獨立機關訴願管轄:更正「該機關本身審議 (因無上級)」為訴願管轄為行政院 (NCC、公平會、中選會等行政院二級獨立機關)
- 救濟期限速查表:補上行政訴訟法 §4「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可不經訴願決定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
- §7 主動公開項目:補上 §7 第 2、3 項對「研究報告」「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之定義
- §4 機關範圍:引用條文原文,釐清「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機構」涵義
高風險邊界提醒
- 行政法人是否適用政資法需看個別設置條例、資訊公開規範與受託行使公權力範圍。
- 大陸、港澳人士、無國籍居住者之申請資格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與互惠原則;高風險案件建議由具資格之本國國民或本國法人提出。
- §18-I-3 內部準備作業最常被濫用;收到拒絕時優先要求機關說明「基礎事實」與「內部意見」如何不能分離,並主張 §18-II 部分公開。